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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律师案例94:执行终本后,正确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操作步骤!

    发布日期:2025-09-07 05:54    点击次数:88

    执行案件中,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,人民法院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。满足相应条件后,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。除此之外,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,申请执行人享有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权利。

    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,属于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力的扩张,意味着第三人无需经过审判就得承担债务,这会对第三人的权利造成巨大影响。为避免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,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必须遵循法定原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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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本文现就追加条件、操作方式、救济途径介绍如下。

    一、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法定条件

    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、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17条至第22条的规定,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时,可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。

    1.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,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-17条;2.股东抽逃出资的,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-18条;3.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,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-19条;4.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的,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-20条;5.股东未经清算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的,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-21条;6. 公司解散且股东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的,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-22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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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二、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操作方式

    (一)启动追加程序的要求

    1.需要由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,执行法院会以执行异议案件予以立案。

    2.需要提交《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》(有些法院要求提交执行异议书)、终本裁定书、被申请追加股东的身份信息、被执行公司的工商档案

    3.执行法院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裁定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,由本院院长批准。除事实清楚、权利义务关系明确、争议不大的案件外,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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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三、执行法院作出裁定后的救济途径

    被申请人、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、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,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。

    对执行法院依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、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17条至第21条规定作出的变更、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,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。执行异议之诉是一个独立的诉讼程序,和其他诉讼案件并无实质性区别。

    申请执行人依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、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17条至第21条的规定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,若是对对法院的裁定不服,应当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。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,以被申请人为被告。被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,以申请人为被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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